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9〕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在进行论文答辩前,均需聘请同行专家评阅论文,并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三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一般采用“双盲”评阅方式:即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等保密。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其它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阅特定对象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3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其它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2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可聘请1位行业部门专家评阅。
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1.学位论文通过预审(预答辩),经过“查重检测”并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由学位论文作者提交进行论文评阅。
2.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学位论文应于答辩前2个月按“双盲”评阅格式要求提交研究生院和学院研究生办,同时还应提交《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自评表》。
3.硕士学位论文可由职能部门直接聘请或委托第三方平台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阅。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委托第三方平台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阅。
4.研究生院和学院研究生办负责收集整理专家意见,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上传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5.评审意见经保密处理后提供给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学位点和学院。
第七条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专家根据学校提供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给出学位论文评价等级及详细的评阅意见。学位论文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种,A为学位论文质量较高,同意参加答辩;B为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建议稍作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C为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建议作较大修改后再进行论文答辩;D未达到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八条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的处理:
1.专家评阅结果全部为B及以上的,博士生须按评阅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补充或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直接进行本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2.专家评阅结果有且只有一个C的,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应进行较大修改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水平,可经由博士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考虑其评阅意见、论文水平等情况审议确定。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其答辩,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经导师审阅同意后,由学位点聘请本专业两位高级职称教师进行评阅,获得两位教师一致同意答辩,方可进行答辩。通过答辩且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将作为以后重点抽查对象。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其答辩或未获得本专业两位评阅教师一致同意答辩,则博士生本次答辩申请无效。未被允许答辩的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进行论文评阅。
3.专家评阅结果有2C或1D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于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
4.专家评阅结果有2D或3D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博士生应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于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同时,视情况给予导师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招1年处理。
5.专家评阅结果为AAD、ABD。博士生或指导教师认为属学术争议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申请再次评阅。由研究生院另送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两位专家评阅结果为B或以上等级的,可申请重新认定评阅结果,并进行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由导师指导博士生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论文。因申请再次评阅,导致专家评阅结果无法按时返回,无法在当次授予学位的,延迟到下一次学位授予审核时授予。对于申请再次评阅的学位论文,将被作为重点抽检的学位论文。
6.博士生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说明理由。修改说明及材料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硕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结果的处理:
1.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阅等级为D,或者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阅等级为C的学位论文,一般不得进行答辩,由导师指导硕士生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论文。
2.获得其它专家评阅结果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答辩前提供修改说明。如未进行修改,则应说明理由。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查,并由导师或导师组决定是否能够进行答辩。修改说明及材料经本人和导师签字后提交答辩委员会参考。
3.专家评阅结果有1个D,且其它评阅结果为A等级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申请再次评阅,由学院研究生办另送1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专家评阅结果为B或以上等级的,可申请重新认定评阅结果,并进行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由导师指导硕士生修改论文,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论文。因申请再次评阅,导致专家评阅结果无法按时返回,无法在当次授予学位的,延迟到下一次学位授予审核时授予。对于申请再次评阅的学位论文,将被作为重点抽检的学位论文。
4.专家评阅结果为2个D,将视情况给予导师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招1年处理。
第九条必要时,研究生及其导师可提出不超过2名回避评阅专家名单。
第十条所有学位论文评阅材料应按要求归入学生业务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颁布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影响论文评阅工作的公平公正,如有违反,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其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有《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